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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角下高校工会的信息公开

作者: 添加时间:12-05-23 15:12:52点击数:

北京理工大学    于兆波

内容提要:本文从法治视角切入,根据二律背反的命题,认为《信息公开条例》同样也适用于高等学校及高校工会,并对高校工会自身的信息公开问题提出了一些较为深刻的见地和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法治视角   高校工会   信息公开

 

从法治视角看高校工会的信息公开,突出特点是二律背反。二律背反,本源于德国哲学家康德之哲学用语,“指互相排斥但同样可以得到证明的两个命题之间的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高校工会肩负维权使命,要积极推动所属高校及时、准确、便利地公开校务信息;作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校工会自身又处于法律规制之下,同样必须公开自身所拥有的信息,并且要及时、准确、便利等。

一、《信息公开条例》适用于高等学校及高校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 2007年制定, 200851日起生效。从名称看,顾“名”思义,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但顾“名”思义有时并不完全准确,该条例就如此。

第一,《信息公开条例》第 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见,政府是狭义政府,指行政机关,但并不限于行政机关。

第二,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 36条之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直接适用该条例。又因为我国《工会法》授权工会具有管理部分公共事务之职能,所以工会一部分的高校工会直接适用《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 37条之规定, 教育、医疗卫生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该条例执行。可见,作为教育组成部分的高等院校之信息公开必须参照《信息公开条例》执行。

综合以上推论,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际上其指向对象不仅仅限于政府行政机关,还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高校工会被包括在内,更包括教育、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被包括在内。

二、高校工会要积极推进校务公开

《工会法》第 6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正是根据《工会法》等的授权,高校工会具有维护高校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必须参与高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包括积极推进高校的校务公开。

《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深化了校务公开,产生了校务公开的全新内容:以主动或被动为标准,校务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信息带有强制性,是必须作为的。主动公开的信息至少包括:(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广大教职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校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此外,还有兜底性规定:“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主动公开的校务信息还有时间限制:“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个人或者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学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学校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三、法治基础上高校工会自身的信息公开

高校工会不仅要积极推动高校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而且根据《信息公开条例》,高校工会也必须公开自身拥有的信息。

高校工会之所以要公开自身信息,不仅在于道德要求,因为俗话说得好“其身正,不令自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要推动高校信息公开,高校工会必须自身是洁净的,自身首先要公开信息。之所以要公开自身信息,也不仅在于政治理念。正如民众是民主国家的最终拥有者一样,高校工会是高校广大会员的代表者和权益维护者,“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法》第 6条)。如果不是这样,又代表和维护谁的利益呢!高校工会要公开自身信息,更在于《信息公开条例》的强制性规定。在依法维权和依法行权成为我们行动指南的今天,广大工会工作者要学习好、利用好《信息公开条例》。

结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实施以及我国高校工会的实际情况,高校工会自身信息的公开,在内容上至少包括:工会经费的公开、参与民主管理的公开、民主监督的公开、维权问题的公开、组织职工活动的公开等。在方式方法上,要注意多样性,使信息公开的渠道和形式为广大会员知晓,以知情权的满足为目的。

四、高校工会二律背反的启示

1 、要以平等精神进行信息公开

以平等精神进行信息公开,要求高校工会时刻提醒自己:广大教职员工是聪明而理性的,理论上是、实践当中也往往并不比掌权者更不可理喻;教职员工有自身利益追求,而信息公开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为教职员工谋福利;更重要的是,民众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所有者,而掌权者系受民众之托来行使权力。所以高校工会要以感恩之心来对对待广大教职员工,以敬畏之行动回报同在法律之下的民众。

需要注意的是,高校、高校工会拥有某方面的公权力,公权力的出现并没有破坏平等精神,相反正体现了要以平等精神进行信息公开。因为我们既需要掌权者行使着法律之下的管理权,又需要承认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双方都同在法律之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既包括高校工会与高校之间是平等的,也包括高校工会与广大教职员工之间是平等的,在法治之下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是平等的。

2 、要以法治精神进行信息公开

以法治精神进行信息公开,就是 既要懂得依法推动他人进行信息公开,更要自觉地受制于法, 既要推动高校进行信息公开,又要公开自己所拥有的信息。

传统人治实行的是愚民政策,主张“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强调“法藏官府、威严莫测”,官与民地位不平等 ,权利与义务不对等;而现代文明的法治则积极开发民智,引导民力,保护民权,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公开的规则不得对民众产生不利后果等。

3 、要学会带着镣铐跳舞

法律之下的自由如同带着镣铐跳舞的舞者,既受制于镣铐(法律),更要自主、自立、自强。对于信息公开推动者——高校工会的这一两难境地,实践中消极无为是不足取的,利用手中之权钻规则空子,更是有害的。明智的作法只能是更自觉地接受法治理念,更主动接受法之规则的制约。这是其一,其二要用足用好法律法规,依法行权,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打破所谓的两难境地,走出一片新天地。这如同飞着的箭在某一点上到底是动还是静的两难处境一样。其实,如果从全过程来看,某一点上的飞箭既是动的又是静的,完全可以完成射向靶心的任务。同理,两难处境的信息公开主角既是主动的又是被动的,既是推动者又是受约束者,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征程中,完全可以完成宪法所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神圣使命,完全可以很好地实践着“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强制性规定。

五、结语:信息公开之处,和谐校园兴起之时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有了充分而便利的信息公开,暗箱操作就应戛然而止了,腐败产生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信息公开还是粘合剂,充分而便利的信息公开,使得高校与广大师生之间、高校工会与广大会员之间多了一分理解,多了一些协助。在可以想见的未来,法治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信息公开之处,便是和谐校园兴起之时。

 

参考文献

刘佩弦主编:《马克思主义与当代词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第 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