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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工会福利费管理使用规定

作者: 添加时间:13-03-20 12:06:06点击数:

 

     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工会福利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经费来源

学校每年划拨一定的经费到工会作为职工福利费 (我校俗称小福利 )

二、经费管理

工会福利费由校工会委员会管理,工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享受对象

我校工会会员。

四、使用原则

量力而行,专款专用。

五、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依据困难程度一次性补助 300500 元,若遇特殊情况可酌情提高一次性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 1000元)。

      (二)职工住院慰问。标准为 200/人。

     (三)职工退休纪念品。标准为 200/人。

      (四)职工去世慰问。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慰问金 500元。(五)职工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给予职工一次性慰问金

200 元。

      (六)年终慰问及职工福利。根据当年经费预算确定标准发放。

    六、审批程序

       (一)需要困难补助的职工,由本人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分工会签署意见后报校工会办公室,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补助金额,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签署意见后发放。

(二)职工及直系亲属去世慰问金,由分工会申报,校工会办公室审核发放。

      (三)探望住院职工需凭有分工会主席签字的发票经工会常务副主席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探望同一职工每年不超过两次)。

      (四)职工退休纪念品,由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审核(一年两次)发放。

      (五)集体福利项目开支,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七、审查监督:

          工会福利费的使用开支,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并定期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审议。

八、本规定自发之文日起实施 ,解释权属校工会。《长江大学工会职工福利费管理的暂行规定 (试行 )》长大工发 [200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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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年三月二十日